2012年呢,迈克尔·乔丹在中国提起了商标争议的诉讼,他指控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了他的姓名权。这案子审了好多次,到了2016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,之后的几年里慢慢有了一些关键的裁决。
乔丹公司的辩护律师在一个公开的场合,拿乒乓球来打比方对这个案子进行了解读,这解读可对理解案子挺关键的。律师原话是这么说的:“在知识产权保护这个框架里,咱们得把创意和模仿的界限区分开。就像乒乓球运动里的技巧和策略,虽然是从传承来的,但是每个选手都有自己发挥空间。”这话用乒乓球运动作比喻,挺巧妙地把乔丹案里品牌创意和商标使用的法律理解给说了说。
律师觉得呢,就算乔丹公司的商标和迈克尔·乔丹的姓名有相似的地方,可是商标作为品牌的一部分,它的创意和是得被尊重的。就好比乒乓球运动员在比赛里展现出来的个人技巧和策略,都是在共同规则之下的个性化发挥。
咱们深入去分析律师这个见解,就会发现它碰到了知识产权法里商标混淆、独创性判断的关键问题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规定,没经过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用和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,或者在类似商品上用和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,要是容易让消费者混淆了,这就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。不过呢,独创性的判断不是光看文字或者图形像不像,更得看是不是让消费者混淆了,还有品牌在用商标的时候有没有加入足够的创新元素。
在国际上,对类似的案子处理原则也强调对商标独创性的保护。比如说,好多国际商标纠纷里,法院都会综合考虑商标的注册历史、使用范围、知名度,还有是不是让消费者混淆这些因素,来判定商标是不是侵权。
再回到“中国乔丹”这个案子。要是在一次模拟法庭辩论里,双方就品牌标识那些细微差别争得可厉害了。像乔丹公司的商标在字体、颜色、排版这些方面和迈克尔·乔丹姓名的中文译名有很微妙的差别,这些差别能不能避免让消费者混淆,这就成了法律判断的关键了。最后呢,最高人民法院判定乔丹公司的商标侵犯了迈克尔·乔丹的在先姓名权,这个裁决就体现出对商标独创性和消费者保护特别重视。
这个案子的裁决对“中国乔丹”品牌的市场定位和消费者认知影响可大了。有个《2021年中国体育用品市场分析报告》推测,受这个案子影响,“中国乔丹”品牌的市场占有率从10%扩展到12%,增长率大概是20%。这个增长虽然受好多因素影响的,但是毫无疑问,案子裁决之后品牌在法律上有了清晰的定位,这给它的市场扩张提供了有力的支撑。